古蔺县人民医院 关于规范接待医药代表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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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行业作风建设,规范接待医药代表行为,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正常的信息与技术交流渠道,增强工作透明度,保障医疗业务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医药代表接待管理程序

(一)实施医药代表备案登记制

医药代表需每年向医院医学装备部或药学部集中备案登记一次,医药代表需中途变更的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备案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本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备案时,医药代表需提供的资料包括:医药代表身份证明、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含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备案登记表和诚信档案(附件1)、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附件2)等。

(二)医药代表接待实行预约制

1、预约方式及审批。医药代表原则上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医院提出预约申请,填写《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附件3)发送至药学部邮箱1542374548@qq.com或医学装备部邮箱391897021@qq.com进行预约登记。医学装备部或药学部审核评价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交至医院纪检监察室备案,再由医学装备部或药学部将接待人员、时间、地点回复医药代表,医药代表持身份证、相关证件及材料原件和回复信息到指定地点接受接待。对未提前预约或预约审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不予接待。

2、接待时间及地点。医学装备部接待时间原则上为星期二15:00-17:00;药学部接待时间原则上为星期二17:00-18:00。接待地点统一在医院医学装备部示教室。

3、接待人员及要求。接待工作人员应不少于2人。接待部门应当按照“三定三有”即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的要求进行接待。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医药代表在医院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时应遵守卫生健康部门有关规定,不得干预、影响医院正常诊疗秩序,不得以挂号看病等形式私自接触医院工作人员。

(二)医药代表不得委托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等统计本公司产品在本院使用量,不得向本院工作人员索取产品销售信息。禁止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不得在业务活动中向医务人员提供吃请、赠送贵重礼品等行为,不得参与统方及私自赞助医务人员借举办学术会议之名安排旅游等违规活动。

(三)医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员不得接受医药代表的宴请和以任何方式给予的回扣、现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若有违反,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附件一:备案登记表和诚信档案

附件二:廉洁承诺书

附件三:《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